来源:中国经营报-中国经营网 时间: 2011-07-22 15:44 作者:屈丽丽
字库软件中单个字体能否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将直接关系到方正等一系列字体 产业企业的收费乃至盈利模式,并进而影响到几乎所有商业使用者(比如用于广告、包 装等)的利益,与当前大量企业的成本支出息息相关。
2011年7月5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方正电子的诉讼请求,方正诉宝洁“飘柔”字 体著作权诉讼案件最终以方正败诉走完终审程序。
然而,遗憾的是,案件终审判决并未就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宝洁用于商业推广的 源出自方正字库的倩体“飘柔”两字是否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问题给出明确态度。反而 是剑走偏锋以“默示许可”的方式承认了宝洁在字体使用上的权利。
事实上,字库软件中单个字体能否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将直接关系到方正 等一系列字体产业企业的收费乃至盈利模式,并进而影响到几乎所有商业使用者(比如 用于广告、包装等)的利益,与当前大量企业的成本支出息息相关。
终审首案 “默示许可”剑走偏锋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该案是中国国内首宗终审完结的单字字体版权案,在 方正诉宝洁案之前,方正诉暴雪的案件虽然在一审获胜,但目前最高院的二审程序仍在 进行之中,而中易诉微软的合同纠纷案虽然也是中方一审胜诉,但北京高院的二审程序 也没完结。
“其实此前大家都在等最高院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宝洁在该案的代理人,中国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玉瑞告诉本报记者。
方正宝洁案在最高院表明态度前的判决,某种意义上给此类案件带来新的突破口, 但也引发了新的争议。
“一审案件走的是争议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路子,而二审则变成了合同法的问 题。” 方正电子二审代理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说。
按照二审法院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 行为属于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经许可”。
对于默示许可,二审法院认为,汉字字库产品的购买者既有广告公司这样为了商业 目的使用的购买者,也有仅仅是为了屏幕显示或者打印的家庭使用购买者。在北大方正 公司并未将涉案倩体字库产品区分为个人版(或家庭版)与企业版销售的情况下,这一销 售模式足以使广告公司这样的商业性购买者合理认为,北大方正公司未对其商业性使用 具体单字加以禁止。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北大方正公司虽在其许可协议中对上述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 但一方面该许可协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另一方面该限制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购买者 的主要权利。
方正不服 考虑申诉
有意思的是,作为胜诉一方的宝洁代理人张玉瑞并不是很认同“默示许可”这样的 定性,他认为:“方正字库光盘中的许可条款其实是一个格式合同,由于它取消了购买 者的基本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协议无效。”
而陶鑫良教授则认为,“‘默示许可’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既不符法理,又不合 情理。”
“软件作品与美术作品的授权及使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而且各自相互独立。 方正集团卖给NICE公司的只是计算机软件,授予的只是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权,而且 只是类似168元人民币就能买到123款字体字库软件的‘白菜价’。由此怎么可以毫无法 律根据地认定其‘合理期待’已经足以延伸到与软件作品使用根本无关的 ‘飘柔’倩 体单字之美术作品在产品包装、装潢上广告性的商业使用呢?”陶鑫良说。
他同时告诉记者,“方正字库光盘中有明确的授权许可协议,对字库的使用方式和 范围等进行了明确的授权,明确禁止‘再发布’等商业使用。既然方正电子对用户已经 明确授权在先,何需 ‘默示许可’?”
不仅如此,陶鑫良认为本案还存在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如果是合同法的问题,方 正与宝洁并没签订合同,而是与宝洁的广告公司NICE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由此,NICE 公司应该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并未对其提起诉讼或 要求法院追加其到庭,法院也应该依职权要求其到庭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