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首页 企业投资 公司治理 劳资关系 风险控制 资本运作 财税外汇 市场退出 诉讼仲裁 免费咨询 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公司法律服务网 > 诉讼仲裁 > 公司诉讼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9 【VIVI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沪高经他字第23号关于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上海鞍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福公司)成立时,借用上海砖桥贸易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砖桥贸易城)的资金登记注册,虽然该资金在鞍福公司成立后即被抽回,但鞍福公司并未被撤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如果确认鞍福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可以判决并未实际出资的设立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砖桥贸易城的不当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但由于其行为,使得鞍福公司得以成立,并从事与之实际履行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活动,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因此,砖桥贸易城是有过错的。砖桥贸易城应在鞍福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复


文章录入:doudou    责任编辑:doudou 
发表您的评论 加入到收藏夹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本站声明】Fairylaw.com刊载的部分内容是由网友上传及转载,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涉及到本站或会员原创文章,转载时须经Fairylaw.com同意并注明出处。如果您发现本网站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联系我们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