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1)《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民通意见》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2.被侵权人是否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侵权人的注册信息及IP地址?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2)《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13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14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十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Ps:无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应当向被侵权人提供侵权人的注册信息、IP地址等。如果网络服务商不愿意提供,实践中主张的做法是,先将网络服务商作为被告,然后请求法院要求其提供,再然后确定实际侵权人后,再追加该实际侵权人为被告。
3.网络名誉侵权与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Ps:据此,应当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4.网络侵权与刑事犯罪?
《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Ps:一般需达到“情节严重”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无关于“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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