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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十一大”新型公司诉讼
作者:本站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3 【VIVI收藏】

新《公司法》实施后,将出现十一大新型公司诉讼:一是因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权而引发的诉讼;二是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引发的诉讼;三是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四是股东代表诉讼;五是股东应当依法清算但是逾期不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组织清算;六是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而发生的诉讼;七是股东请求撤销或者确认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而提起的诉讼;八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因揭穿公司面纱而引发的诉讼;九是股东要求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引发的诉讼;十是股东之间因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约定不明而引发的诉讼;十一是因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而引发的诉讼。 

 

这十大新型诉讼业务,在2006年《公司法》正式实施以后,从目前的态势来看,必将呈现爆炸式的增长,对于律师等专业人员而言,这是一块很大的蛋糕,对公司及公司高管、中介机构而言,如果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指导,避免更多的诉讼将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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