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二)
2008年9月27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配套条例,该实施办法于2008年9月18日正式实施。
《办法》就带薪假期折算方法、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劳务派遣员工休假等相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办法》公布后,企业如何规范内部人事管理体制,依法制定和管理相关带薪制度呢?我们将和大家一起就《办法》的重点条文予以解读。
解读四:哪些情况单位可不安排年休假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年假。但是,如果职工因为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即补足天数=年假天数-寒暑假天数。
2. 职工已享受当年年假,年度内又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假。即解决了已休年假后出现不享受年假情形之间的冲突问题。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不安排年假。需要注意的是,此款的要求有严格的限制,即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员工本人原因、员工书面放弃。否则可能会被认为用人单位故意克扣员工年假,因此,用人单位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注意操作程序的规范性,并应保存书面证据。
解读五: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如何确定
《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在适用上述规定时,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日工资的300%”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用人单位对职工年假未休需要额外支付的工资为:日工资*未休天数*200%。
2. 日工资如何确定?根据《办法》的规定,日工资=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但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21.75,其中,月平均工资按应得工资还是实得工资计算呢?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与经济补偿同为补偿性质,应作“应发工资”理解,即税前工资,包含应由个人缴纳的个税和社会保险部分。
(更多解读,见下期法律信息)
笔者:仇少明律师
2008年9月份重点关注法律法规链接:
1.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2.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3.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4.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6.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9.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暂停批设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通知》
12.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