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7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配套条例,该实施办法于2008年9月18日正式实施。
《办法》就带薪假期折算方法、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劳务派遣员工休假等相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办法》公布后,企业如何规范内部人事管理体制,依法制定和完善相关带薪制度呢?我们将和大家一起就《办法》的重点条文予以解读。
解读一:什么人享受“带薪年假”
根据《办法》的规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假”。其中,“企业”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还包括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行规定以外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包括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用工、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用工,不包含兼职、承揽等劳务用工。
而“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的问题,《办法》并没有予以明确。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2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如果非全日制用工也享受《办法》的相关年休假规定,则可以享受比全日制用工多的多的假期,那显然是不符合立法宗旨的。
此外,“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中的“连续”,不仅包含了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况,也包含了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况。举例来说,甲在A公司从2006年年底工作至2008年3月31日,自2008年4月1日起跳槽到B单位工作。那么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甲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应享受带薪年假。当然,如果甲自2008年5月1起才开始在B单位工作,那么则不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了。
解读二:累计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仅原则性的规定了“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对于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并没有相关规定,在具体操作作中产生了一定的争议,而《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如果甲在A公司工作了5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6年,那么甲的累计工作年限应为11年。即甲在B单位工作的第6年(即累计工作满10年)时,其享有的带薪年假应为10天。
解读三:跳槽者可否享有当年年假
根据《办法》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举例来说,甲在A公司工作了2年,2008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那么甲在B公司是否享受2008年度的年假呢?根据办法的规定,甲在B公司2008年度的剩余日历天数为122天。甲的年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2008年甲在B公司的年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从2009年起,甲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更多解读,见下期法律信息)
笔者:仇少明律师
2008年9月份重点关注法律法规链接:
1.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2.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3.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4.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6.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9.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暂停批设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通知》
12.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