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条款点评
最近闲来无事时,随意翻看手中的一些公司的员工手册,其中不乏一些运作非常规范的跨国公司的员工手册,但是偶尔还是发现一些内容值得商榷。现随手拈来几个小例,简单点评与大家共享。
l 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公司可以立即终止聘用合同。
律师点评:表面看来,这样的规定没有太大问题,但是仔细一看,却会发现这一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的正确表述应当是: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符合公司要求”和“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存在重大差异的。“不符合公司要求”具有强烈的主观性,而“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应当是客观的标准。这样的表述容易造成公司实际操作中的失误。
l 公司一定职称以上管理人员超时工作,不实行加班工资补偿制(具体界定标准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政策规定)
律师点评:这一规定乍看也是比较合理的。一方面公司在考虑管理人员的待遇时,已经考虑到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因此不实行加班工资补偿制也是管理人员能够接受的。另一方面,“具体界定标准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政策规定”也给了人力资源部门较大的操作空间。而实际上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上而言,超时工作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单位就管理人员的职位依法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并获得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后,才可以在超时加班时不予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仍然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l 公司一旦发现有员工将公司或者属于他人的物品占为己有携带回家,公司可以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同样,这一规定表面看来并无任何漏洞并且非常合理。然而,就是这样看来合理的规定,从法律上而言是不合法的。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解除理由都是法定化的。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以外另行创设新的规则。
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把类似的情形归纳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如此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上述规定不如调整为:“员工将公司或者属于他人的物品占为己有携带回家”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发生此行为,公司可以与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与此类似的规定还有:“员工应当向公司提供正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如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同样应当调整为:“员工应当向公司提供正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如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将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l 员工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呈,首先应按个人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录用信上的有关条款执行。一般情况下,试用期须提前一星期,试用期满后,则应提前30天,正是辞呈需以书面形式提出。
律师点评:这条规定是出自一家跨国公司的员工手册,对此,不得不承认该公司在制定该员工手册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试用期员工提出辞职,只需提前3天通知单位即可。
l 申请婚假时,员工应同时提交结婚证明。只有在进入公司后登记结婚并服务满半年的员工才可申请婚假;
律师点评:虽然,劳动法律法规原则性地规定了婚假的期限,但是,对于休假条件等都没进行明确的规定,公司当然是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进行合理规定的。上述规定,从用人单位的立场来说,是合理并且能够比较充分地保护单位利益的。
但是问题是,如果员工提出:享受婚假的条件之一,必须在进入单位后登记结婚,这一条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必须要在公司工作满半年的条件,我是很难理解的。这样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没有法律依据的话,如果我在公司服务没有满半年,我休婚假的法定权利就要被剥夺吗??
如果遇到坚持的员工,这一争议将无可避免。相信在这个问题上,仲裁员还是会支持员工的诉求的。因为休婚假的法定权利没有以必须在公司工作满半年作为前提。
从上可见,鉴于员工手册在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有必要重新审视员工手册。一般而言,对于员工手册的审视应当集中于三方面:
第一,合法性审查,这是非常客观的。也就是说对于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合理性审查,这是比较主观的,对于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形考量以减少来自员工的挑战;
第三,操作性审查,也就是说员工手册在满足合法性、合理性的基础上,应当考虑人力资源部门的实际可操作性。
笔者:仇少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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