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劳动用工,杜绝规避法律的行为
从《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看立法动向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但是有关的讨论并未尘埃落定。由于《劳动合同法》中对于部分问题仅做了比较宽泛的规定,并未落实具体操作上的细节,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有不少人想出形形色色的方法,试图打擦边球、钻法律的漏洞。比如说:通过中断合同等方式规避连续2次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以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派遣公司雇佣劳动者,规避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等。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类似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也不断产生。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加紧了制订《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步伐。从最新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中,笔者最大的感受是:制订实施细则的根本原则是: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尽可能杜绝规避法律的行为。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对“规避连续2次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的处理方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签订2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不少用人单位因为害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想出各种方法规避“连续2次签订有股东期限劳动合同”,比如:一个合同期满以后不是马上续签,而是故意断开1个星期后再续签。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此提出问题的人很多,笔者也接到过很多客户的询问,当时笔者就告诉客户虽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种行为有规避法律的嫌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行不通。
果然,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32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也就是说如果像上文提到的采用第一次合同期满后,断开一段期间后再签第二次合同的方式,只要断开的时间在1年以内,都被视为连续签订。使得这种“断开一段期间(一年以下)来规避无固定劳动合同的签定义务”的行为将无路可通。
2、 对“1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处理方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第2个月起应按照2倍的工资向劳动者进行支付,超过1年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个规定对用人单位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但是有的劳动者会利用这条规定,故意拖延不和单位签合同,直至1个月的期限届满。因此,此次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24条中特别规定了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没有在用工之日 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处理方法,给了用人单位救济措施,具体规定是: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则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将劳动合同送达劳动者待签过程中做好证据保存的工作。
3、 对“通过派遣公司用工,规避法定责任的行为”的处理方法
《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了诸多的规范,很多企业都觉得用工的风险增大了很多,因此想出的一个变通方法是通过派遣公司用工,这样一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名义上只是一个劳务关系,因此也不用直接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这个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刚刚颁布的时候就有不少客户问过笔者,当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还是告诉客户从立法的精神来看,派遣公司不是实际的用人单位,不可能让派遣公司承担实际的用工责任。
在此次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对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做了诸多的限制,比如:劳务派遣公司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再比如:普通企业只能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三类员工,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由被派遣的劳动者替代工作。征求意见稿更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用工的,视为直接用工。这将极大地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空间。由此,那些想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用工的方式规避法定责任的行为就没有了施展的空间了。
从以上几点大家可以明显的感觉到我国的劳动立法既不是偏向劳动者,也不是偏向用人单位,而是本着公平的立场,有效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并杜绝规避法律的行为。
笔者:仇少明 律师
法律链接:
1、《劳动合同法》
2、《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