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对职工带薪休假的天数、报酬、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中对“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解释,根据官方人士解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这两种情形。举例来说,某甲1月31日从A公司辞职,2月1日到B公司工作,属于“连续工作”。
二、年休假的天数是多少?
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上述所规定的期限是一个“下限”,各个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休假制度。
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 与上述第二条中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是两个概念。“累计工作已满1年”就是指职工从参加工作起,无论是在同一单位或者在不同单位,也无论工作时间是否有间断,其工作时间累计相加满1年,即符合《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比如:某甲在A公司工作6个月后离职,间隔2个月后再到B公司工作满6个月后,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
年休假的周期到底是以自然年度计算还是合同年度计算,在《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事先有约定(比如在劳动合同或者员工手册中进行过约定或说明),可以以合同年度来计算。
三、哪些情况不享受带薪年假?
《条例》第四条规定,以下5种情况,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或员工不愿意休年休假的怎么办?
《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见,为了避免员工为了获取300%日工资而不愿意休年休假的情况,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公司有权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五、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是什么?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条例规定: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可互相冲抵。
六、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支付相应工资报酬的,有什么后果?
《条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笔者:仇少明 律师
法律链接: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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