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对规章制度的制定设置了哪些规范呢?
1、规章制度的制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规章制度的告知
《劳动合同法》第4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可备条款中均不再有劳动纪律的内容,劳动纪律已经完全成为规章制度的内容。在做出共决后,仍由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
3、规章制度的执行
在规章制度实施阶段,如果发现规章制度出现问题,劳动者和工会有多项权利。
首先,规章制度不适当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其次,规章制度违法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章制度违法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订立和实施有严格的规范。企业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有效。一个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仅无效,而且企业还要承担劳动者随时走人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了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一个合法但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虽然是有效的,但是并不会起到应有的作用,或许还会成为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工具。因此,一个合法且合理的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失去了规章制度的庇护,恐怕在新劳动合同法的层层关卡下,在天平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下,企业的所谓强者地位将不复存在了。
但是,劳动合同法在严格的程序下,赋予了企业对内容的制定权。企业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自由设定劳动纪律,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就像这个企业的小法律,在不违反大法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尽可能完善小法律,还企业更多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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