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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与"打架斗殴"
作者:仇少明 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7 【VIVI收藏】

                

                “见义勇为”=“打架斗殴”?

                     -议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

  前几天,一位律师朋友和我讲了这样一件事情:

  清明前夕,这位朋友回江苏老家扫墓,在下午返回上海的途中,路经高速公路上的服务区,在服务区发生了一件意外的事情。

  车停在服务区,朋友下车后,发现有几位身材高大的男子,正对一名年纪大约十七八岁的小男孩大打出手。周围很多人在围观,但没人帮忙那个小孩。作为一名律师,朋友看到这个情况,就上去想护住这名小孩,希望能够拉开他们。

  那三个男子看到朋友上来拉架,拳头开始忘朋友身上招呼。朋友在躲闪的同时,也给了其中一名男子一拳。同时跑开,马上拨打报警电话。

  警察一会就到了,把那三名男子、朋友、还有被打的小孩带回派出所。安排各自验伤的验伤,并就伤情拍了照片。折腾下来,已经到了晚上了。

  朋友非常着急,希望能够在晚上赶回上海,因为第二天还有很重要的工作要处理。但是当朋友提出要离开时,警察说了,不能走。我们已经了解了,他们打人固然不对,但是,听他们说,你也还手了。我们正在向当时微观的群众取证。等取证之后再决定如何对你们处理吧。朋友一听,也是,总要处理之后再走吧。于是继续等待。

  出去取证的警察终于回来了,过了一会,朋友就收到了一份传唤通知:因。。。涉嫌殴打他人,现在对。。。进行传唤。朋友一看,着急了,什么时候成了殴打他人的嫌疑人了?但是朋友也知道,不能拒绝传唤,否则是可以采取强制传唤的。但是朋友同时认识到,警察对这件事的处理,是有问题的了。

  果然不出所料,在传唤过程中,警察开始禁止朋友与外界通话,并且从警察的问话里,可以清楚地看出,警察希望朋友承认,朋友在躲闪的过程中,还手了。朋友说,第一,三个人打我一个人,我躲闪的过程中,避免不了是要和那三人身体接触的。并且,事实上,被朋友打到的那个人,一点伤都没有。因此,也不应当构成殴打的。

  但是,警察坚持认为,殴打他人,不需要考虑原因,也不需要考虑后果。别人打你,只要你还手了,你就构成殴打,就是打架斗殴。公安就有可能拘留你。朋友一看公安这样的架势,心知情况不妙,要落到公安手里了。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不能和公安硬拼了,只能见机行事了。(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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