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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本站律师代理之上海市首起域名侵权与商业诋毁案获一审支持
作者:本站管理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4 【VIVI收藏】

 

本站仇少明律师代理之上海市首起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与商业诋毁案获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因网络域名的归属产生争议,域名所有者将侵权人及法定代表人梁某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首起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及商业诋毁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戈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两被告共同在《解放日报》刊登声明,为原告旺腾公司消除影响。

    对这这起域名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参照《商标法》的赔偿数额作出判决。

    20038月,戈壁合伙人有限公司通过中国万网注册了域名whamsports.com,依法获得域名所有权。次年5月,戈壁公司授权上海旺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该域名运作玩家体育网站。此后,旺腾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大规模的市场推广,使该域名获得了非常高的商业价值。

    据两原告诉称,梁某系被告上海谷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担任旺腾公司总经理期间,擅自将谷高公司变更为域名管理联系人,此后又将域名从中国万网转移到境外域名注册服务商处,并对域名非法解析,直至今年1月,输入该域名,进入的都是两被告运作的另一网站。此外,两被告还在《解放日报》上发表内容不实的律师声明,导致公众对两原告产生误解,损害了两原告的商业声誉,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而两被告辩称,如果两原告认为是被告谷高公司侵权,则梁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如果两原告认为被告梁某是侵权人,则谷高公司只是受益人。因此,两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其次,原告为商业经营所作的投入并不代表产出,且两原告目前已经不再使用该域名,说明该域名没有价值。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戈壁公司对系争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域名权益类似于商标权,具有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具有知识产权的性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该规定应可参照适用。此外,两被告委托发布的律师声明有不实内容,构成商业诋毁,故亦应消除影响。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附:戈壁、旺腾诉谷高、梁海域名侵权及商业诋毁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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