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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的债权回收案件
作者:本站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8 【VIVI收藏】

资金是企业的心脏,心脏的任务是接受从全身流回来的血液,然后再使它流向全身各个部位去。企业经营之中,重要性与心脏不相上下的,就是资金

  为了使企业活动能继续维持、发展下去,首先必须积极营运以获取金钱,然后将资金变换为,再经过销售过程,以换取更多的金钱。此行为必须不断循环。但如果中途中断,企业就等于罹患了资金脉搏不规则症,甚至会导致企业倒闭。这种情形和患了心脏病,致使血液无法输送到身体每一个角落的状态是一样的。

  引起资金脉搏不规则症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贷款呆账症,这一症状是指企业拿不到正当销售活动所应获得的收益。企业从批发商处购入原料或产品,再加上各种加工费、经费与利润,然后卖给客户。商品销售的货款如果收不回来,那么,支付给批发商的货款、经营活动中所耗去的费用,以及应得的利润就全部泡汤。

  2005 年,仇律师就成功处理过一起 A 公司因货款呆账症而引发的纠纷,为客户成功追回 270 万美元的货款。

  A 公司设于上海,为外资独资企业,其母公司在半导体行业排名世界前列,具有强大的科研与开发能力。一般来讲,这样的企业,应该已经建立了健全的货款处理制度,具备了强大的规避这类风险的能力。但是,对于任何企业而言,遭遇货款呆账的困境都是有可能的。

  该案的背景情况是这样的, A 企业负责母公司的半导体产品在中国的销售, B 公司是一家港资独资国际贸易公司 , A 公司签署了一年期的分销代理协议,期间双方有多次业务往来。分销代理协议期限届满时,双方没有签署展期协议。导致纠纷的两笔货款发生在上述协议届满之后,能够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唯一证据,为一份传真件的订单。两笔货款总价值 270 万美金。并且,在定单上约定付款期限为: TO BE CONFIRM ”,交货方式是: FOB HONGKONG 。但是,实际上, A 公司最终是按照 B 公司的电话指令将货物在外高桥交付给 B 公司指定的物流公司,其后双方在商量付款期时,双方产生分歧,由此 B 公司迟迟不支付上述货款。

  案件处理初期,根据 A 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我们发现,案情对 A 公司非常不利。 A 公司的 270 万美元的货款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第一,虽然定单上约定的交付方式是 FOB HONGKONG, 但是从与 A 公司的谈话中得知,实际上,该批货物是根据 B 公司的电话指示,在外高桥保税区内交付给了指定的物流公司。

  但是,因为交付指令是 B 公司通过电话的方式进行的,当时没有任何录音,而从 A 公司提供的其他资料来看,也没有任何可以证明 A 公司将货物交付给保税区的物流公司后, A 公司即完成交付义务的证据.

  第二, B 公司是一家香港独资的国际贸易公司,没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其资产实力并不能当然保证上述货款的偿还。因此,即使证据问题解决之后,也面临赢了官司但拿不回钱的状况。

  因此综合上述情况,我们就该案件的处理采取了如下策略:

  第一步,设法收集有关 A 公司根据 B 公司的指示完成了货物交付义务的证据。

  我们发现,从现有情况看, B 公司并不否认其已经收到了货物,并且, B 公司多次口头提出要求 A 公司延迟付款日期,因此,我们建议 A 公司可以以商谈付款日期为诱饵,先要求和 B 公司举行高层会谈,在会议上说明 A 公司依据 B 公司的指示改变了交付,然后看 B 公司的反应.若此时对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则可以成为举证 B 公司改变了交付条件的证据.并且对会谈过程进行录音,同时,将整个过程详细的记录在可以复印的黑板上.作为记事录,这块黑板上有 B 公司出席者的签名,然后进行复印.关于议题的支付日期,在详细听取 B 公司讲述情况、理由后,称 A 公司要依据母公司的判断之后作出决定较为合适。此策略必须注意的是,要让 B 公司彻底相信此次会谈的目的是为了商谈支付日期.若让 B 公司察觉到 A 公司是为了收集证据的话,会引起 B 公司警觉,因此,会谈尽量在友好的气氛中举行.律师也一起参与,但是以 A 公司职员的身份参与。这样,取得的录音证据可以作为确认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

  同时,要求 A 公司提供所有与 B 公司交往的电子邮件,文件等,并以与物流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为诱饵,设法获得物流公司收到货物的有关凭证以及物流公司与 B 公司有委托收货关系的证明。并且,作为常规,对 B 公司进行工商档案调查,以了解 B 公司的背景。

  其后,我们与 A 公司一起落实上述策略,在证据收集方面获得重大突破,尤其是双方会议的录音资料,成为其后诉讼中的重要有力证据。

  第二步,调查 B 公司的资产状况以及有关经营情况,包括与其关联方的业务往来等,以保证诉讼效果。

  一方面,我们建议 A 公司通过方方面面的业务关系,了解 B 公司的货物销售情况,并了解其资金流动状况,以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求 A 公司设法获得 B 公司有关银行账户的信息,其中有一部分账户,如资本金账户,人民币基本账户,我们已经从 B 公司的工商档案中获得了有关信息;另外,我们还设法通过海关、税务部门,了解 B 公司在海关保税区的货物储存状况,以及 B 公司的运营状况。

  在作了如上充分的准备工作后,一方面可以确保在法律上立于不败之地,另一方面,为实现追回货款的诉讼效果。在进入诉讼阶段之前,一方面我们密切关注 B 公司的资产状况,一方面,为了避免诉讼损失,在提起诉讼之前,我们建议给 B 公司施加各方面的压力,迫使其自动还款。终于在强大的压力之下, B 公司同意支付有关货款,并给出了明确的支付期限。将 270 万货款分为 4 期支付。在如期支付了 90 万美金的货款之后,由于资金问题, B 公司停止继续支付。此时,在已经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之上,我们进行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最终,通过查封 B 公司的银行账户,变卖 B 公司的海关存货,并通知 B 公司的债务人停止向 B 公司支付有关款项等等方式,如数追回了 270 万美元的货款。

  虽然成功处理了这起案件,但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引发了我对众多问题的思考。

  第一,作为 A 公司来讲,出现货款呆帐症并不奇怪,但对于这样巨额的货款,没有有效的证据,在案件初期陷入被动状态,却是不正常的。该问题,同样也引起了 A 公司高层的高度重视,我们与 A 公司一起,就 A 公司的有关物流制度等进行了检讨,找出问题并进行了全面修订。一套健全的能够回避风险的制度,对于保障企业的经营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在我们与 A 公司母公司的高层人员会谈时,被问及,除了法律上提起诉讼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方式,可以收回货款?

  我们答道:打个电话给 B 公司的老板,问个好,顺便说一句:您的 6 岁女儿满可爱的。顿时大家都笑了,当然,是不能做违法的事情的噢。我增加了一句。

  虽然上面是个玩笑,但是,确实,在债权回收问题上,律师所能采取的方法,并不一定仅仅限于法律上的。以商业的手法解决问题,如建议客户给对方施加各方面的商业压力,对于解决问题,将更为有效,而对于律师而言,将有助于提高律师的附加价值,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在处理该案过程中,我们如同经历了一没有硝烟的战争。律师需要这样的谋略。

  第三,债务处理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是常见的。然而,这里面有很多规律性的东西,需要我们去研究。例如,货款呆帐症和心脏风湿症相似之处,是收取货款时,可以看出对方的征兆,这个征兆会渐渐明显。心脏风湿症开始时,只有一边的膝关节会痛,如果轻视这个症状而不屑一顾,也不加以医治,最后必然导致心脏发炎,甚至陷入病入膏肓的险境。货款呆帐和这个情况一样,最初会呈现极轻微的症状。例如对方会说:对不起,贵公司送来的帐单没赶上本公司的付款日期,因此麻烦你下个月再来收 !” 诸如此类,他们总是会找一些借口。此时,企业应当及时发现这些征兆,并及时与有关专业人员联系。

  第四,通过此案,在此我们对债权回收的策略问题作一个简单总结。

  一旦企业发现有应收账款,但得不到及时回收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在此情形下,一方面企业应当积极催讨款项,一方面 , 应注意证据收集工作 , 以防对方拒绝支付的情形无奈付诸法律。

  积极催讨 ( 催款函 ) :在催款函内简单确认整个交易,并以正式的挂号信函的形式发出。如有必要,可对信件内容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证据收集:在催讨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工作,充分运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录音、会谈录音等方式收集对己方有利于之证据。

  初步的催讨工作可由企业自行进行,在对方没有明确的付款意向或者进一步拖欠款项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专业催收公司介入。

  当然,如果非情况紧急,此刻可暂时不必采取法律手段,可由第三方出面斡旋,要求对方付款。当然,采取的手段必须合法。

  律师在接案后,一方面,仔细听取客人的陈述,另一方面,必须仔细阅读已有证据,并积极收集其他证据。并对对方公司的资产状况,业务状况、对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以获取进一步信息。

  在获取如上信息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追讨策略。

  当然事实上,债权回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简单的总结并不能概括债权回收的所有问题,还有待于实践和理论的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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