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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贷款业务中担保方式的拓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4 【VIVI收藏】

 

银行在贷款业务中担保方式的拓展

 

我国银行目前对于贷款的风险控制手段局限于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有限的几种担保措施。这种对于其他形式多样的风险控制方法视而不见,导致许多有利可图的项目和客户不能得到很好的开发。以下就介绍几种我国担保法之外的风险控制手段。

 

1、现金控制。针对现金的控制,分为保证金和账户监管两种。保证金冻结了客户特定金额的款项,安全性最高、客户的流动性最差。账户监管控制的是客户的现金流。它的保障程度与现金流的状况有关。如果现金流是稳定的,就可以支持较多的贷款额和较长的贷款期限。现金流的状况与总体经济形势、企业的行业特征、营运模式和管理水平紧密相关。通常情况下,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弹性越小,现金流越稳定。账户监管的关键是要求借款人所有的债务人承诺只向特定账户汇款,并对借款人账目进行经常性检查。承诺的安排根据业务和客户类型不同而不同。对于借款人的经常性大客户,一般要求单独做出书面承诺。一般客户通常在业务单据如发货单、收费通知等上加印相应条款。

 

2、存货质押。存货的质押也有特定的存货和存货流之分。不同的是,存货的仓储和控制需要仓库和人员的现场管理。存货质押以大宗高流动性的原材料为主,通常包括石油、煤、矿产品,等级粮油制品等等。对于存货流和现金流的质押,现存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现行担保法对于这二者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论是作为质押,或是留置或是抵消,没有明确的态度。对于是否可以信托关系达到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由于信托法本身的规定比较模糊,目前也缺乏肯定性的操作案例。

 

3、表外资产。借款人有时还拥有其他一些有价值的资源,如专营合同、特许合同、长期购销合同,还包括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等较特殊的例子。以这些合同为支持放款,如果不能取得合同对方可以自由转让的承诺,则必须隔离并控制借款人的对应的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销售能力、服务能力。这些能力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生产要素以及合同组合来实现。实现对这些生产要素和合同组合的控制要根据每个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通过抵押、质押、合同转让、公司结构安排、管理权协议、监管协议等法律手段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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