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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通知
作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0 【VIVI收藏】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为便于通过本所发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所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基金份额在我所网上发售的时间为一个交易日”修改为“基金份额在我所网上发售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报我所认可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上述修改内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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