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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重点条文解读系列之一 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期限
作者:仇少明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3 【VIVI收藏】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重点条文解读系列之一

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期限

 

20089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获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唇枪舌剑,争论不断。千呼万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918正式公布并施行。

《实施条例》对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期限、工作年限的计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经济补偿金、服务期、新旧法律过渡等诸多问题做出新的规定。《实施条例》公布后,企业究竟如何趋利避害,依法管理?是企业迫切关注的问题。

在讨论如何趋利避害之前,我们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重点条文。本期将与大家分享《实施条例》中有关书面劳动合同订立期限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口头约定)。并且,《劳动合同法》原则性规定,如没有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满一年)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若满一年单位未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由于上述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操作中产生了众多疑问和分歧。例如员工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点时间是什么时候?等等

对于这些问题,《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如下:

第一,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单位应书面通知员工在一定期限内签署劳动合同(并保留书面通知的记录,如要求员工签收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未能按照单位要求及时签署或者拒绝签署书面合同的,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在此情况下,单位仍然应当向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没有约定劳动报酬或者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除此以外,单位还应当与员工补订劳动合同。如果此时员工未能在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但在此情况下,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如果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已经满一年没有和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在此情况下,一方面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另一方面,应当视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员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应当立即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在此情况下,单位没有立即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这不能不算是实施条例的一大缺陷。

另外,《实施条例》没有对“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在没有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用工的情形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这也将导致实际操作中的疑问和分歧。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考量,笔者理解,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的,应当自新一次的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自一个月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满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样应当视为单位和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为避免风险起见,建议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如继续留用该员工,应当及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未完待续,见下期法律信息)

 

                                                     笔者:仇少明 律师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英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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