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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上海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7 【VIVI收藏】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局(公司)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府[1994]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中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价指数变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中、夜班等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二、五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调整为八角。

    三、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二十二点以后,可发给二元二角。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三元四角。

    四、事业单位津贴提高部分所需的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五、上述调整津贴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说明:该标准参见沪劳综发[1995]7号文《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1996年以后,上海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不再发文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津贴标准,但不能低于1995年沪劳综7号文规定的中夜班津贴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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