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领域的最新变化(2007)
发改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全文
〉制造业领域,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
〉服务业领域,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
〉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
〉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一、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将向外资全面开放
昨天发布的2007修订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显示,我国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将向外资全面开放。
具体来看,轨道交通运输设备行业成为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产业,包括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旅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只是这些投资将限于合作、合资。
本次鼓励类目录中还新增了“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规定投资中必须中方控股。
此前,外商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中已经展开了白热化竞争,通过这次鼓励类目录,外商投资将延伸到更广泛的领域,从研发设计、制造、配套产品生产以至维护维修领域。
有关数据显示,未来十年我国至少要建设1200至1500公里不同类型的城市轨道交通,约需要各种轨道交通车辆5000至6000辆,目前已有近30个城市要求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十一五”期间的城市轨道交通将需投资260亿美元,外资争食的这块“蛋糕”确实诱人。
有业内人士分析,国外公司的融资成本比民企要低,加之外资在轨道建设中可在国外采购设备,可降低必须缴纳的高额关税。同时,城轨投资巨大,动辄数十亿上百亿元,绝大多数民企都还缺乏相应的实力,故外资机会着实不少。
二、不再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普通住宅
与即将停止执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相比,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对外商投资我国房地产业有一些变化:一是外商投资“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从鼓励目录中消失;二是限制目录中新增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一项;三是虽然“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不再归于限制目录,但对“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和“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的限制不变。
去年7月,建设部、发改委、外汇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限外”要求;今年3月,商务部在《2007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中也表示,要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我国房地产;另外今年以来,北京、深圳等城市也陆续颁布了地方的“限外”细则。
三、电网建设经营可引进外资
昨天发布的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我国将允许电网的建设、经营在中方控股的前提下引进外资。
此前2004年修订的目录,电网的建设、经营曾被纳入禁止类范围,而今年首次进入限制类目录。
同时,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也被纳入了限制类目录。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则被禁止引入外资。
以上的目录内容是紧跟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作出的调整,即限制发展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明确鼓励发展60万kW以上大机组的建设。 |